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0〕12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区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高明将打造成为广佛西翼的宜居之城、创业之都、绿色崛起的示范区,全面构建珠三角腹地宜游、宜商、宜居城市发展新格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特设立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对我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明府字〔2010〕2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高明区政府为大力扶持地方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由高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统一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于扶持我区旅游业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眼“要素”结构调整,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本投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形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区重点旅游风景区、高星级旅游饭店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旅游基础工作、旅游宣传促销和旅游商品开发等项目,重点扶持奖励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酒店和AAAA级以上(包括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星级酒店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重点旅游风景区道路、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高星级酒店、重点旅游风景区的安全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酒店或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旅游接待标识标牌、游客服务中心等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包括: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乡村“农家乐”旅游开发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开发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六)旅游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项目。
(七)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区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采用直接补助或奖励的形式。重点扶持奖励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酒店和AAAA级以上(包括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奖励本辖区旅行社、旅游景区及旅游酒店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参与“游高明”活动。
(一)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和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在获得评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兑现,其中:AAAAA级旅游景区(点)奖励800万元,AAAA级旅游景区(点)奖励500万元;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60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300万元。对已建成开业的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通过改扩建升级,达到奖励标准参照执行。
(二)奖励本辖区旅行社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参与“游高明”活动。对在高明住宿,参加“二日游”以上的旅游团队,按接待游客每人次补助2元给组团旅行社;对参加“一日游”的旅游团队,按接待游客每人次补助1元给组团旅行社。
(三)对一次性投入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景区、对年接待过夜游客3万人次以上的酒店、对年接待外地游客2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旅游突出贡献奖励。
(四)对于区级重点“农家乐”旅游项目或其它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适当予以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我区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给予建设期和营运初期专项扶持。
(一)对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和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在项目建设期间贡献给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区级财政所得额度,交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卫生办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级留成额度,在饭店或景区正式营业后,由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分3年予以等额补贴,每年补贴三分之一,用于扶持项目建设。
(二)项目正式营业后,前三年贡献给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额度,由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每年给予项目奖励。奖励标准为:四星级旅游饭店或AAAA级景区(点)奖励30%,五星级及以上级别旅游饭店或AAAAA级景区(点)奖励50%。
(三)对除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和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以外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旅游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凡实际投资3亿元至5亿元的旅游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凡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九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部门,区经济促进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支付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定于每年8月份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对应相关项目带备申请材料到区文体旅游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共两个月。
(二)受理。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区文体旅游局受理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文体旅游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十五天内,对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审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区经济促进局加具相关意见。
(四)联合上报。对本年度经初审符合条件,拟实施奖励扶持的旅游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商区经济促进局共同拟定审核意见,在8月31日前联合发文上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社会公示。对经区政府审核批准,拟实施奖励的旅游项目,将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在每年9月份进行)。公示期间没有接到有效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商区文体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专项资金下发给相关旅游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旅游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文体旅游局递交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告应包括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支持重点以及各申报项目的简要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结)算等。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复印件);
2、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区级以上发改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及旅游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旅游发展项目规划建设文本和项目资金预(结)算情况;
5、区级以上国土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
7、高明辖区旅游企业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在高明过夜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1-6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经济促进局按审批流程从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专项)中下拨至各旅游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请 (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区文体旅游局商区经济促进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区经济促进局应当会同区文体旅游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跟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
(2)以虚假资料申报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
(3)申报单位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十六条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经区文体旅游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确认后,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用术语释义:
①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点),包括符合规划的旅游接待型地产和休闲会务娱乐项目,不包含住宅型地产。
②本办法所称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是指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投资建设的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③本办法所称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投资建设的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达到国内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实施,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旅游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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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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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年8月9日印发